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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
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符合檢審分隸原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一、規範申請應用檔案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採事前審核制。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