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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 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符合檢審分隸原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訂定本須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