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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5-1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指定制裁名單涉及國際安全維護及跨國情資交換,且旨在避免被制裁者移轉
    資產,為有效執行制裁,爰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