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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2 條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基於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均以金流為規範重心,以防免因金流斷點產生資恐及洗錢風 險,參照洗錢防制法由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爰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