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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14 條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促進國際合作,增進國際間資恐情資交換,爰仿洗錢防制法第
十六條明定得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之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