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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13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為落實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六項建議及第七項建議,均要求各國應毫不遲延地執行
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係旨在確保國際安全與合作及有效執行制裁措施,爰增訂第一
項,明定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四條及原第五條所定制裁名單之指定或除名等行政處
分,自公告時生效,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行政處分效力之特別規定,並配合將原
第一項項次移列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依本法所為之公告,屬行政機關對特定人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若相對人不服該處分
,本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尋求救濟,為求明確,爰明定於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