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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11 條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一、依 FATF 國際標準之第五項建議要求,資恐犯罪應考量避免遭到以法人型態規避
    ,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資恐犯罪之偵辦因金流與原因行為不易勾稽,以及金流多層化增加其查緝困境,
    為鼓勵犯罪者自首或自白,賦予其減免其刑之機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依 FATF 國際標準之第五項建議,強調資恐犯罪之防免著重在國際合作與規範統
    一,以利擴張審判權範圍,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