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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10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配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已將「重大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為臻一致,酌作文字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依 FATF 國際標準之第五項建議要求,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應列為洗錢罪之前置犯罪, 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