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配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已將「重大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為臻一致,酌作文字 修正。
依 FATF 國際標準之第五項建議要求,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應列為洗錢罪之前置犯罪, 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