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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9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增標點符號,家屬部分修正為被許可接見者,較符合現行實際上收容人家屬及朋友等
身分,並增列後續值勤人員之處置作為,俾利值勤人員依規定執行勤務。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進入接見室內各個窗口均依接見登記作業依序排次,民眾不得任意調換窗口,以維護
接見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