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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辦理接見民眾須持足資證明之文件,為辦理接見登記時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