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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因申請接見者身分有收容人家屬、朋友等,故修正為民眾以符實際。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接見室值勤人員面對民眾所反應問題,應注意其服務禮儀及態度,以維護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