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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為維護機關戒護安全,爰增列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及修正阿拉伯數字改為
中文數字。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訂定本注意事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