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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增訂「署」字,修改為「本署檔案應用之准駁,……。」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一、訂定限制應用或不予提供應用檔案之法源。
二、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