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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附件一、二修正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除以本署提供之制式申請書申請外,增列自行使用書面方式申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一、規範申請應用檔案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採事前審核制。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