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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訂定本須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