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檔 案內容如有依法限制應用之事項,採分離處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為期明確,爰 修訂之。
一、訂定提供檔案開放應用之型態。 二、為命妥善保護檔案原件及延長檔案壽命,訂定檔案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 原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載明事由 ,本署審酌檔案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案原件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