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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檔
案內容如有依法限制應用之事項,採分離處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為期明確,爰
修訂之。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一、訂定提供檔案開放應用之型態。
二、為命妥善保護檔案原件及延長檔案壽命,訂定檔案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
    原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載明事由
    ,本署審酌檔案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案原件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