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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為期用語精確,將第四點作文字修正,將應納費用修正為應繳納費用。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一、訂定申請要式不備之補正程序及其法律效果。
二、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三、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