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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修正本署繳款專戶名稱為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 302  專戶。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訂定申請人申請郵寄複製品之繳費方式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