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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規範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訂定本須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