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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本須知第四點第三項,缺漏文字,修正為「以書面(附件四)通知申請人准駁情形及
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一、訂定申請要式不備之補正程序及其法律效果。
二、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三、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