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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為配合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
條附表各級檢察機關「去法院化」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行政規則相關規定之「法院」
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一、規範申請應用檔案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採事前審核制。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