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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6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1、訂定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如申請人所申請應用之檔案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採取
   「分離原則」,僅就未限制應用之部分提供之。
2、為妥善保護檔卷原件及延長檔卷再利用之壽命,爰於本點明示,檔卷之開放應用
   ,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使用條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書載明事由,本監審酌檔卷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
   卷原件之決定。
3、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