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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一、訂定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