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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一、訂定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卷應攜帶之文件。
二、請申請人於收到申請應用之檔案並確認無誤後,於附件三之「檔案應用簽收單」
    簽名,以避免檔卷發生缺漏頁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