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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