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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一、訂定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以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