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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一、訂定本須知之目的。 二、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