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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6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因特別變賣程序及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前經三次拍賣程序,故無需再依第二點
所定通訊投標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