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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6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保證金應由本分署通知未得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領回, 或依其申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投標人本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