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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6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本條文不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現行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後段,不宜訂定於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內,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