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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9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一、營業秘密對企業生存及利益影響甚鉅,故實施扣押時應注意比例原則,謹慎評估
    必要性,選擇影響最小之方式進行,求取告訴人、被害人、被告及第三人間之平
    衡,降低不利風險;如有扣押必要,亦應衡酌該企業原本之管理或營運措施決定
    扣押之比例、種類及方式。
二、搜索扣押數位證據時,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並建立同一性及不可否認性,避免
    日後因對於提出之數位證據與原件是否同一,是否有取證後遭竄改情事等滋生疑
    義,致證據能力及證明力遭受質疑。
三、第二項所謂同一性及不可否認性,例如:與犯罪有關之數位證據存放於告訴人、
    被害人、被搜索人或第三人之伺服器時,查扣前得利用關鍵字搜尋之方式查閱以
    確定範圍;查扣時宜製作勘驗筆錄及訊問筆錄,以對螢幕拍照或列印後令被告簽
    名等方式保存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