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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7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為有效利用資金追查管道,達成保全證據、扣押得沒收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目的,並提
醒檢察官善用相關機關協助查緝資金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