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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5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營業秘密法之用語,將「營業秘密法案件」,修正為「營業秘密案件」,並
    刪除「違反」二字。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一、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偵辦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秩序影響甚鉅,除宜於偵辦
    初期即完整掌握案件完整資訊外,並宜避免告訴人或被害人藉案件刺探被搜索人
    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遂行其他商業目的而違反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明定檢
    察官宜先傳喚告訴人或被害人偕同專業人員提出相關資訊並負釋明責任。釋明事
    項包含營業秘密之經濟價值、秘密性、侵害情形等,為利實務運用,宜填具附件
    之釋明事項表。
二、為利後續為搜索聲請等適當之偵查作為,必要時,應以證人或鑑定人身分訊問告
    訴人、被害人或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