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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21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檢察機關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適度發布新聞之必要時,得聽取告
訴人或被害人意見,了解其商業發展或企業管理之考量,避免因公布偵查消息而造成
其他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