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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9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避免偵查中營業秘密資料洩漏,爰規定第一項,提示應為適當之處理,例如採
    取適當之遮蔽,而原件另分卷保存。
三、為避免訴訟過程中因閱卷而致營業秘密洩露,第二項前段規定,於案件移審時對
    特殊之卷證內容做適當之提示,以促請法院對被告及其辯護人閱卷方式作限制。
四、第二項後段規定案件繫屬法院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依法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
    或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避免營業秘密外洩。
五、為提醒檢察官有關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關於偵查保密
    令屬起訴效力所及部分之通知及權益告知義務,爰規定第三項,以促請營業秘密
    所有人及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得以儘速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