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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7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款所定得適用證人保護之
罪,檢察官偵辦時宜善加利用此「窩裡反」條款,以利突破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