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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6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參考檢察機關行專家
    諮詢要點之規定辦理,以期周備;以及必要時,得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對
    該相關之人核發偵查保密令。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偵辦,固因營業秘密之秘密性,不以徵詢專家及主管機關
為必要,惟為協助釐清案件爭點、範圍及扣押所得資料,事涉高度產業專業事項,亦
可徵詢專家及主管機關意見協助,並應曉諭相關人員注意勿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及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