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及立法意旨,分項規定有關偵查中偵查保密令 之撤銷變更程序之注意事項。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檢察官 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得聲明不服。 三、應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應保密之內容增加時,檢察官得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 一規定,必要時對擴張部分另行核發偵查保密令。因係檢察官本於職權所新發之 命令,故不得聲明不服,以避免偵查程序延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