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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2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偵查保密令所禁止或限制之行為,係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列事項。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於偵查階段仍未確定,告訴人或被害人認為其營業秘密受侵害
    而欲防止或排除者,非偵查保密令制度設計之目的,不能由檢察官以公權力介入
    排除或禁止,而應回歸民事程序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