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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6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為確保本部及所屬機關網路安全及資安防護工作,涉及連結本部網路之路由器、防火 牆及核心交換器(核心網路設備),應由本部統一採購、汰換,並進行相關設定,所 屬機關不得自行編列資訊設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