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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3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本點為明定須以計畫性質提報之一次性資訊設備費及其必要之經常門經費例外編
    列情形。
二、所屬機關因辦公廳舍新(增、改、修)建時,得於提報相關計畫(含先期規劃構
    想)時,一併編列資訊設備費及其必要之經常門經費。
三、所屬機關配合特定政策推動之一次性或專案性質系統開發或資訊設備購置(如:
    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或所屬機關自行提報之科技計畫),均
    須事先提報相關計畫,敘明資訊經費編列明細,送本部會計處會同資訊處審查同
    意後,再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