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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2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明定所屬機關得編列資訊設備費及其必要之經常門經費之例外規定。
二、除第三點或第四點情形外,所屬機關有其他必要情形需例外編列,需經本部會計
    處會同資訊處依個案審酌同意者,再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