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 一、本部所屬機關資訊經費編列原則規範如下:
(一)屬資本門的資訊設備費,原則統籌編列於本部,所屬機關不得編列。
(二)屬經常門的資訊經費(如:資訊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用、應用系統維護費用、網
路通訊費用、耗材等),由所屬機關自行編列。
二、現為因應所屬機關在上開經費編列原則外,仍有例外情形須自行編列資訊經費,
爰訂定本原則,俾作為本部審查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是否具合理性及效
益性之原則。
三、本部調查局兼負辦理國安業務,其經費編列來源與用途具特殊性,爰由該局自行
編列資訊相關經費,故本原則不適用本部調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