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1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本部所屬機關資訊經費編列原則規範如下:
(一)屬資本門的資訊設備費,原則統籌編列於本部,所屬機關不得編列。
(二)屬經常門的資訊經費(如:資訊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用、應用系統維護費用、網
      路通訊費用、耗材等),由所屬機關自行編列。
二、現為因應所屬機關在上開經費編列原則外,仍有例外情形須自行編列資訊經費,
    爰訂定本原則,俾作為本部審查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是否具合理性及效
    益性之原則。
三、本部調查局兼負辦理國安業務,其經費編列來源與用途具特殊性,爰由該局自行
    編列資訊相關經費,故本原則不適用本部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