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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 8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