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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准駁情形以法令規定取代條列式說明,避免有所疏漏。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明定拒絕申請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