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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一、修正部分文字。 二、提供委任書格式供民眾使用。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以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 1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