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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無修正。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依照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中訂定「檔案」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