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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增加附件註記方便民眾搜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應用檔卷之收費依據。
二、有關應用檔案所衍生之如何收費問題,檔案法業已於該法第 21 條授權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並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