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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應用檔卷之典型錯誤態樣暨禁制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 20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