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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無修正。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一、訂定本須知之目的。
二、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本規定。